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21988********,汉族,大学本科,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晋江市**镇**宅**室。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于2019年11月13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月份,被告人付某某伙同郭某某分别在青岛市市北区**中心**号楼**室和杭州市富阳区**中心成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制作公司假公章和公司假网站的方式对杭州付某某等人提供的公司进行包装后,提交到“银盈通”等网络支付公司开通第三方支付通道,第三方支付通道开通后,由郭某某等人将开通的第三方支付通道架设在聚合支付平台上进行网上资金结算。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1月29日期间,被害人胡某某在“XZE”平台被骗充值270余万元后,被骗钱款通过被告人付某某和郭某某等人架设的支付通道,经过多次流转、分解操作后,最终将胡某某被骗钱款转至付某某手中,付某某转账给符某某286万元,符某某将其中的49万元转账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
2018年5、6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符某某,通过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大厦的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多部手机微信,用“群控”软件添加微信好友,并将成功加为微信好友的人员强行拽入“东方财富”等微信群内,后将微信群以100元的价格卖出,陈某某伙同符某某共卖出微信群600多个,每个微信群成员35人以上,共获利1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实陈某某参与付某某等人的犯罪证据不足,同时这些微信群公安机关都没有调取,具体卖给谁,买受人是否为本案的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是否明知买受人购买这些微信群用于实施诈骗等犯罪,同时无法得知微信群的详细信息,是否有公民的身份信息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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