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初,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身份证丢失,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汽车站附近,通过张贴的办证广告联系一名制造假证的男子(另案处理),提供其本人照片及身份信息给该男子后,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指使上述男子伪造了姓名为“陈某某”的居民身份证1本。经鉴定,缴获的姓名为“陈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属假证。同年1月2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使用上述伪造的身份证到我市沙溪镇新濠路车辆管理所西部分所办理新车上牌业务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并被缴获上述假证。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 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扣押的身份证等物由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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