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互联网上向他人提供其本人的真实居民身份证照片,让他人为其伪造了姓名为“陈某乙”、身份证号为3201251974********的居民身份证1张。同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汽车南站附近被巡逻民警盘查身份时,出示上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而被当场查获。
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鉴别,上述居民身份证系伪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居民身份证鉴别书;
5.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提取笔录等;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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