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汽车配件,出生地安徽省霍邱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26日、自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3月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26日、自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2月10日、自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4月20日)。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伙同任某某、李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通过购买伪造的结婚证,以获取在通州区购房资质,并在通州区不动产交易中心购得马驹桥镇**小区**号院**号楼**层**单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陈某某持有的手机一部,退回侦查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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