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盐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81971********,汉族,小学文化,深圳市罗湖区大望村**工作,现住深圳市福田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深圳市盐田区******栋。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20年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初,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老乡李某甲聊天,得知李某甲因自己小孩读书问题需要办理深圳户籍,陈某某便称可以用假结婚证办理随迁。李某甲向陈某某提供了他本人的身份证及他两个女儿的户口本、出生证明等,委托陈某某办理此事。2019年4月,陈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加油站附近的地下通道找到一名做假证件女子,花了500元人民币做了一套李某甲入户的假证件资料,包括李某甲妻子李某乙的假离婚证、假离婚协议,李某甲与叶某某的假结婚证。陈某某将这些假证件拿给李某某,并帮李某甲在手机上操作预约入户申请手续。在预约入户申请成功后,2019年5月8日,李某甲前往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办证大厅,提供上述假证件及其它材料办理入户申请,并于当天成功办理了李某甲2个女儿的入户手续。

此外,2018年底,宋某某因为小孩读书需要深圳户口一事找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2019年某某,陈某某向宋某某要了她的照片以及身份信息、宋某某丈夫方某某的身份信息,后陈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加油站附近的地下通道花500元人民币找人做了一套宋某某入户的的假证件资料,包括宋某某与其丈夫方某某的假离婚证、假离婚协议,宋某某与陈某某假结婚证等。2019年春节前,陈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办证大厅,提供了宋某某假入户资料并成功办理了宋某某和她小孩的户口随迁入户。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