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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28021977********,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号**楼。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7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7日由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恩施**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介绍,欲将其位于恩施市**号楼**单元**号房屋出售给赵某某,双方于2018年5月27日签订《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权属、总价款及付款方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陈某某伪造编号为Z5126号的《恩施市不动产查询结果证明》交付给赵某某,用以隐瞒该房因涉嫌其他诉讼被恩施市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案发后,陈某某亲友代为履行相关义务,将该房屋变更登记为赵某某夫妇并实际交付。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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