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良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4********,汉族,大专文化,住南宁市良庆区**栋**室(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9年10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何耀雄,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并追加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4日11时许,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大沙田派出所在接受报案后对南宁市良庆区吉象路3号对面“阳光摄影店”进行查处时,当场抓获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并扣押其涉嫌伪造的国家行政机关印章9枚、公司印章2枚、不同名称盖有相关行政部门公章的营业执照28张及作案用工具印章机1台、电脑主机1台、显示器1台,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未申请过印章业许可、备案,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文件鉴定,扣押的“南宁市良庆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所盖印文与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南宁市良庆区工商管理局”印文不同一。
2019年11月21日民警在办理“陈某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案中发现,在扣押陈某某的电脑里存有他人身份证图片1414张,银行卡图片98张、其他涉案图片376张。涉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图片是陈某某通过经营在南宁市良庆区吉象路3号对面“阳光摄影店”为他人在其店内办理业务时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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