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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93********,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国银行**分行员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薇,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至8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家中,先后四次通过电脑登陆“**论坛”网站,发布淫秽小说4篇,被点击共计2567次。2015年1月至7月,陈某某在澳大利亚布里斯班市一公寓楼**房间,先后四次通过电脑登陆“比思论坛”网站,发布淫秽小说1篇,被点击527次;发布淫秽视频三次,被点击共计49196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网站截图、电子数据提取报告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海公鉴字[2018] 014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搜查、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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