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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介绍卖淫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遵义金钻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国际KTV”)收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小区**栋**楼。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2020年2月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元杰,贵州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明知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某某国际KTV”内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仍为其担任前台收银,收取卖淫女卖淫嫖资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案发后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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