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49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区**乡**村**队**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 2019年11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本案2次退回补充侦查,3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柏某某、朱某某、卫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合肥市包河区**广场、**广场等地通过手机微信为卖淫女介绍、推送嫖客,每一单柏某某、朱某某、卫某某收取400元到800元的介绍费,其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自2019年6月和10 月,负责协助柏某某给卖淫女开房间,接送嫖客,每单提成40元或50元,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自2019年6月至11月,负责协助卫某某给卖淫女开房间、接送嫖客以及通过收款码收取卖淫女的介绍费并转给卫某某等人,每月获利4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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