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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6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百色市平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1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L****6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南宁市江南区**大道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那洪大道壮锦路口往机场方向右转弯匝道口时,适遇被害人林某甲驾驶车牌号为南宁Y***8的二轮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同向行驶,由于陈某某驾驶机动车未避让林某甲驾驶的电动车,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甲当场死亡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林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2019年7月8日,陈某某经公安人员传唤后到案。2019年6月12日,陈某某赔偿林某甲家属人民币31万元,被害人家属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返还车辆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动自行车基本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凭证、谅解书、户口簿复印件、调查评估意见书、监控视频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林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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