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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剪市镇沙罗村九龙**组,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粤******小型轿车搭载其父母等人从桃源县剪市镇政府停车场出发驶往剪市镇沙萝村方向,12时许,当车行至**镇墟**组路段,因陈某某弯腰捡拾掉落在脚下的物品时视线离开路面,导致其所驾车辆将在道路右侧正常行走的剪市镇双龙村村民熊某某撞倒在地并辗压,造成熊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陈某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此次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4月10日,被害人熊某某的女儿郭某甲、郭某乙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共计46万元,并已全部付清。郭某甲、郭某乙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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