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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78********,汉族,大学本科,深圳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小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湘F*****号小型普通汽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杭瑞高速湖南段853KM+650M处时,与正在该处施工作业的养护工人蔡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蔡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拨打110和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岳阳支队岳阳楼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此次全部责任,被害人蔡某某无责任。

2019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蔡某某家属人民币9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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