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南路31号东风小区12号楼子校院2号,退休职工。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褚某某外公)驾驶琼******号小型普通客车载褚某甲(褚某某爷爷)、董某某、李某某、褚某乙、褚某丙沿黄岛区漓江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路沿石、绿化带及灯杆相撞,致车辆、绿化带及灯杆损坏,褚某甲当场死亡,陈某某、董某某、李某某、褚某乙、褚某丙受伤。经法医鉴定,禇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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