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城固县**镇**村****,于2020年7月2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8月4日依法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3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甘****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城熊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当行至城固县城熊路陈家窝村路口路段时,与同向行走的行人陈某甲发生碰撞,致陈某甲受伤。事发后,附近机械修理铺群众刘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陈某某和被害人家属一起乘救护车将陈某甲送到城固县医院抢救,事后在城固县医院向110报警。陈某甲经城固县医院救治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16日死亡。经城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系巨大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城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陈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本起事故无责任。案发后,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5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陈某某系过失犯罪,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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