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梓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现在绵阳市**医院实习,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镇**村**组**号**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2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8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搭有雨棚的红色二轮电动车沿梓潼县县城往马鸣方向行驶,行至梓潼县文昌镇三星村一组103号门前路段时,与同向在道路右侧路边行走的被害人赵某某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10月31日,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梓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主动拨打120电话对被害人赵某某进行救助的同时,委托其母何某某拨打了122报警电话。在被害人赵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到位,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梓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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