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5********,汉族,宜宾市叙州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宜宾市翠屏区**路**街**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具有准驾车型为C1E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1月13日7时30分许,陈某某驾驶川Q*****小型普通客车,沿宜屏快速路从宜宾市叙州区高场镇方向往宜宾方向行驶到14KM+800M处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曾某某相撞,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陈某某电话报案至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并在现场等待处理。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2月13日,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曾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在保险公司赔偿外,另行赔偿被害人家属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故发生后,陈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积极与死者家属进行协商善后事宜,在保险公司赔偿外,陈某某另行赔偿被害人家属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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