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同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191976********,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同江市**会所业主,中共党员,户籍地同江市**乡**村**屯1组,住同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同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0时许,陈某某驾驶车牌号渝B****7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同江市大直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经春江街路口左转时,因未保证行车安全,将站立在道路上的行人李某甲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甲符合生前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发性骨折,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同江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案发后,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45万元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
2.书证侦破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和解协议等;
3.证人李某乙证言;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同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能够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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