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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阜宁县**街道**小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江苏滨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9月17日以部分事实不清将该案退回阜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完毕后于同年10月1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阜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16日17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阜宁县**街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叉路口处左转,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8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受伤。事发后,陈某某驾驶车辆逃逸。刘某某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月20日死亡。经认定,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

本案指控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证据有陈某某的供述、指认现场照片、排查犯罪嫌疑人过程的办案说明、证人柏某某等人的证言、调解过程的录音等,但现有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1.上述证据中指控陈某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直接证据有陈某某的供述、指认现场照片。关于陈某某的供述,从询问同步录音录像看,阜宁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询问中有指供、诱供、未询问直接形成笔录及笔录内容与供述不一致等情形,现陈某某翻供,其供述的真实性存疑;关于辨认现场照片,该照片显示陈某某能够指认出案发现场,但阜宁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未制作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没有陈某某签字确认,没有见证人见证辨认过程,阜宁县公安局虽出具办案说明以证明辨认现场全程由陈某某指路并录音录像,但执法记录仪在送修过程中内存卡损坏致视频灭失,陈某某辩解称辨认案发现场系由侦查人员驾车将其带到案发现场前停下,在车上侦查人员问他是不是在前方撞到被害人,其表示好像是的,后下车指认。现侦查人员和被不起诉人各执一词,均无客观证据证实,根据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宜采信陈某某的辩解,该份证据缺乏合法性,不能作为定罪证据。

2.上述证据中指控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间接证据有排查过程的办案说明、证人柏某某等人的证言、调解录音。关于排查过程说明,阜宁县公安局侦查人员通过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排查,未制作询问笔录,该排查过程不规范,排查结果的真实性存疑;关于证人柏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当时看到一个人倒在路上,一个不晓得是电动车还是摩托车的车子停在旁边,该份证言不能证实事发经过,只能证实事发结果,柏某某还证明骑车的人双脚支撑在路上,向路边望,而陈某某供述撞到人后,下意识踩了一脚刹车,车子停顿一下,没有回头看,柏某某的证言与陈某某的有罪供述存在不一致,该份证言与阜宁县公安局侦查认定的事实的关联性较弱;关于调解录音,该录音能证明陈某某方表示法律规定的赔偿部分,就是砸锅卖铁也要赔偿,该份证据系在认定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增强内心确信的辅证,不能作为认定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直接证据,与阜宁县公安局侦查认定的事实的关联性亦较弱。

3.据向侦查人员了解,该案在案发之初,阜宁县公安局并未将该案立交通肇事案件侦查,在对被害人尸检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左侧第10肋肩胛线骨折后,怀疑被害人的伤情系在交通事故中形成的,遂将该案交由交警部门侦查。根据阜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照片,陈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右手把离地面垂直高度为1米,另据阜宁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口述被害人的肋骨骨折处离脚底1.07米,加上鞋底的高度以及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下降的高度,被害人肋骨骨折处与陈某某驾驶时摩托车右车把的高度约有10公分的差距,陈某某驾驶摩托车时右手把是否能够撞到被害人左侧第10肋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

综上,本案指控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主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存在上述问题,不能形成证据锁链,且有合理怀疑不能排除,认定陈某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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