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3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重庆**物流有限公司职员,住重庆市合川区**路**号**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4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牌照为渝AT****的小型轿车,搭乘其同事被害人梁某某由重庆市合川区往渝北区空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5001绕城高速公路下行方向18KM+73.5M处时,未仔细观察前方道路情况、疏忽大意,导致小轿车追尾撞击任某某驾驶的渝A****轻型仓栅式货车,致梁某某因强大机械性暴力致重型颅脑损伤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两车受损,陈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受伤昏迷被送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接受治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陈某某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诊疗证明书、出院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勘验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