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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公诉刑不诉〔2017〕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渝中区人,户籍地为重庆市渝中区****单元**,住重庆市南岸区**幢**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6年6月29日补查后重报;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第二次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6年9月8日补查后重报。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0月26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渝A0****长安牌小型轿车由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方向沿天文大道往城南家园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城南家园C区与D区路口处时,与横穿公路的被害人刘某某接触,造成车辆受损、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5年7月19日,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证实被害人刘某某于2014年10月26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经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主动脉峡部外伤性假性动脉瘤等严重多发伤;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害人刘某某自行拔出气管导管,致使病情加重,2015年3月23日经治疗后出院。2015年7月19日,被害人刘某某再次入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为上消化道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经重庆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死亡与车祸外伤之间为次要因果关系。因被害人刘某某交通事故后受伤部位主要系颅脑损伤,而死亡的直接原因却系消化道出血,且本案未尸检,故无法查明陈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刘某某的死亡间的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仅因超速行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无法查明其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现有证据无法查明交通肇事行为致使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具体数额,故认定陈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2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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