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21975********,汉族,初中文化,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镇**组**号,住湖北省老河口市**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13时许,陈某某驾驶鄂F*****号(豫R****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4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东三环牌楼互通红绿灯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等候红灯的杨某某(殁年55岁)驾驶的鄂H*****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20年1月22日,经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掇刀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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