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宁德市蕉城区公安局**派出所协警,出生地在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安市**镇**村**路**号,现住福安市**城**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及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1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福安***号”二轮电动车从福安市闽东世纪城方向沿新华中路往坂中乡方向行驶,行经万利广场门前路段时,碰撞前方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吴某某,造成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脑疝形成死亡。经福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陈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6万元,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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