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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1********,汉族,专科文化系盘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原盘县,住盘州市红果镇盘县**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同年11月10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9日10时45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贵B**号越野车从盘州市干沟桥沿胜境大道行驶至盘州市**路时,碾压行人瞿某某,造成瞿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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