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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7********,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街道**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小型越野客车沿X087线由双桥镇向祁东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祁东县双桥镇马鞍村地段时遇行人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受伤,湘******小型越野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驾驶员陈某某驾驶湘******小型越野客车回到家中,其妻子彭某某委托付某某前往事故现场查看,搜寻无果之后彭某某与付某某、周某某、付某甲再次来到现场查看,发现死者之后又返回县城,后由彭某某弟弟彭某甲驾驶湘******小型越野客车到达事故现场,于2020年2月10日23时54分报警,23时56分拨打的120,待医生到达现场后确认刘某某已经死亡。湘******小型越野客车驾驶员陈某某于2020年2月11日8时30分自行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3月19日,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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