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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9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金山南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9日18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下班后,驾驶牌照号湘******的小型普通客车沿益阳市金山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金山路与春晓路交叉路口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步行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谢某发生碰撞,致谢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案发后,陈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后经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18日,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陈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案发后在事故现场履行积极的救助义务,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以及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的从轻和减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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