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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和住址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湘C*****号两轮摩托车与段某某骑行的两轮自行车在X051县道湘乡市**村**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两轮自行车骑行人段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湖南省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湘公(交)[2020]第0075号: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人民币共计20.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起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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