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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曾都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7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号,现住湖北省随州市**号**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1日被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释放。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9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鄂S*****号轻型普通货车在随州市曾都区青年路(熊家路)胜利小学附近路段由路边人行道倒车上熊家路时,与沿熊家路由南往北行走至事发地点坐在路边休息的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某报警后,王某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王某某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王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发性外伤,失血性休克,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经随州市交警四大队认定: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陈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责任。2019年12月24日,陈某某家属代其与被害人王某某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害人王某某亲属对陈某某书面刑事谅解,表示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户籍、身份信息、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民事损害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武福爱[2019]痕鉴字第2868号、随中法司鉴[2019]病鉴字第181号等鉴定意见书;5.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案发时现场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认罪悔罪、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鉴于其系过失犯罪和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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