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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44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杭州**木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广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粤T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位于建德市**镇的杭州**木业有限公司出发,往桐庐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建德市后坞线0KM+300M路段时,因在会车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车头与前方同向行走的雷某甲发生碰撞并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雷某甲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的严重颅脑损伤并继发多器官感染、功能障碍死亡。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雷某甲近亲属人民币647478.06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说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医疗诊断证明书、手机通话记录截图、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转账授权书、打款记录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乙、徐某某、王某某、雷某丙、吴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视频和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雷某甲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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