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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5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6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上午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黄岩电动*****号电动自行车从**镇**村驶往黄岩**农贸市场方向, 4时24分许,自南往北行驶至黄岩区**街道**村村道处时,与前方行人郑某云发生碰撞,造成郑某云受伤及车辆部分机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因伤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后被送往医院治疗。郑某云因事故入院治疗,于同月28日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郑某云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且经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云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被民警传唤到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与郑某云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死亡证明、谅解书、医疗病例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根、李某春、杨某友、郑某春、陈某冲、陈某波的证言及被不起诉人到案经过;

3.​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DNA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车辆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第二,陈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第三,陈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补偿,并取得了谅解;第四,陈某某系过失犯罪,且属初犯,并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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