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涟水县**学校教师,户籍地涟水县**镇**村**组**号,住涟水县**街道**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彭勇,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6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苏H*****号小型普道客车从家中到**学校,沿涟水县泰山路由东向西行驶到香山公馆门前路段时,撞到由北向南的行人任某某,致任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治疗于2020年4月7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任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外伤术后继发颅内感染合并肺部感染死亡。
涟水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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