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苏C6****号小型面包车,沿徐州市铜山区湖西大堤由北向南行驶至126KM+500M处,与前方同向由何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打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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