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9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组**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月1日,驾驶云******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妻子雷某某由昆明市官渡区**城前往西山区**小区。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车沿昆明市西山区**路由西向东以约67公里时速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直行通过路口时,恰遇邓某某驾驶云******号“昌河”牌小型轿车在其右前方欲左转驶向**路,由于事前陈某某在驾车过程中,对车前动态观察注意不足,临危时陈某某减并左打方向避让,致车辆失控后车身右侧与路口北口桥墩相撞致被害人雷某某现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雷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云******号车部份损坏,造成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造成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且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害人系其妻子,二人之前夫妻关系良好,已育有一子。在事故发生时,其妻子又怀孕7月,实属不慎才导致事故的发生。该案系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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