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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镇**村委**屯**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2020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7月31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云******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从景洪前往楚雄。当车行驶至安晋线K36+600M处(昆阳往安宁方向出去2公里),所驾车侧翻于行驶方向右侧道路1.8米深的农田里,致该车上乘客1人当场死亡,12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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