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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928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乡**村**组,现住新田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田县公安局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0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湘M*****小货车从新田县枧头镇方向往新田县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新田县龙泉镇青龙坪路段时,与被害人谢某某驾驶的湘M*****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谢某某受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6年10月14日,经新田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陈某某负次事故全部责任,谢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时电话报警,在现场被交警抓获,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2016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谢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谢某某家属出具了不追究刑事责任报告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自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方,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达成了刑事和解,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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