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3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7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2日3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持A2驾驶证驾驶鲁******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鲁*****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载王某某)沿国道206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道206300km处,与顺向在前停在路北侧马某某驾驶额鲁******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鲁*****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某当场死亡。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王某某多脏器严重损毁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陈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人民币6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马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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