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821984********,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富锦市**社区**组**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富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富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黑D****5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拉乘被害人么某甲(男,57岁)沿小亮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镇**村北桥时,由于陈某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撞上该桥东侧桥头水泥护栏,致使么某甲当场死亡。经富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么某甲无事故责任。经鉴定:么某甲符合生前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胸部与钝性物体作用,造成胸骨、肋骨多发骨折,主动脉破裂、急性失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富锦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么某乙、么某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富锦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们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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