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大竹县人,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大竹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川S53617重型自卸货车,从杨家镇方向往大竹县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大竹县竹庞路8KM+100M路段时,跨越道路中心线,与迎面由张某甲驾驶并搭乘张某乙的川S5A155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张某甲经大竹县中医院医生现场抢救无效后死亡,张某乙受伤,经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张某甲的死亡原因符合车祸致胸腔重要脏器破裂出血并失血性休克死亡。2020年9月10日,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由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张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与死者张某甲近亲属、伤者张某乙达成赔偿协议,且取得了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告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积极与死者近亲属和伤者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谅解。经走访调查,陈某某平时表现较好,无前科,无酒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被告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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