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市检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81*********,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三日内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早上,陈某某驾驶川W*****号重型自卸货车从西昌市阳光学校方向往西昌市汉庭酒店方向行驶,09时许当车行驶至西昌市河东大道三段十字路口路段处右转时撞到横过道路的行人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陈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69万元,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凉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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