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4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1********,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德阳市**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德阳市旌阳区**路**段**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川F3****号小型面包车从德阳市沿108国道往成都市方向行驶。当日9时20分许,车辆行驶至广汉市域108国道2163KM东门加油站路段时,因疏于观察,与一名从其行驶方向右侧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某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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