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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7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园洲镇**圩**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粤S3****号牌小型汽车,由东莞市石龙镇往博罗县园洲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博罗县园洲镇园洲大道福宜居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步行中的被害人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孙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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