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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97********族,初中文化,系**印刷有限公司员工现住贵州省凯里市**镇**开发区**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99日被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1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贵HS****号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李某某,从凯里经济开发区大数据产业园区往宝京一路方向行驶,20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宝京二路宝京一路至开元大道0km+700m路段处,碰撞路上挡墙致使车辆侧翻,造成李某某死亡、陈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凯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黔东南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对被害人李某某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起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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