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97********,苗族,初中文化,系**印刷有限公司员工,现住贵州省凯里市**镇**开发区**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贵HS****号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李某某,从凯里经济开发区大数据产业园区往宝京一路方向行驶,20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宝京二路宝京一路至开元大道0km+700m路段处,碰撞路上挡墙致使车辆侧翻,造成李某某死亡、陈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凯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黔东南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对被害人李某某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起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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