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19〕9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8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浙江省磐安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6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浙G5***小型轿车从磐安县城方向驶往磐安县新渥街道方向,在途经磐缙线19KM+230M路段时与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蒋某某受伤,经磐安县人民医院治疗无效死亡。经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现陈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和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交通道路上未安全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有自首情节,并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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