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身份证号码6542241974********,汉族,本科文化,衡阳市**局**科科员,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路**号**栋**单元**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晚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号小车,沿衡阳市雁峰区衡常路由北向南驶入前进村四组路段时,陈某某驾驶的小车在会车时撞到被害人肖某某,致使肖某某倒地受伤,陈某某当即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后肖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衡阳市交通警察支队雁峰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某向被害人肖某某家属进行赔偿,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陈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及时救治被害人,并在案发现场等候警察到来,案发后能够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