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未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25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洪某某**乡***村人,现住本村,农民。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晋L*****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洪乔线17KM+700M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学龄前儿童史某某相撞,致史某某死亡,造成死亡交通事故。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发生事故后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事故中队工作人员接受处理,依法认定为自首。案发后积极的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洪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