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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一部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莫,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莫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7时20分许,陈某莫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在虞城县**镇***村自己家门口倒车时,将行人潘某某撞倒,造成潘某某受伤,潘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构成重大交通事故。陈某莫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莫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罚、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莫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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