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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二部刑不诉〔2020〕11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041992********,汉族,文盲,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兜**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8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胜旺牌电动三轮车沿**线由北往南行驶,途经**线0K+646M桐乡市**镇地方,与由东往西步行翻越绿化隔离带横过**线的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6日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理由如下:⑴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⑵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本院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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