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不诉〔2020〕Z29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1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沙堰镇**村**组(以上均自报)。2020年3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本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陈某某,同年4月1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同年7月6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4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中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25日晚上21时10分许,陈某某驾驶粤B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中山市南三公路三角镇**公交站对开时,与被害人龚某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龚某英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逃逸,后公安人员于同年3月26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抓获陈某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是陈某某驾车碰撞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且交通责任认定书未认定陈某某除逃逸以外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肇事的行为,因此认定陈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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