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以600元价格购买伪造的A2驾驶证一本,后因该驾驶证非其本人姓名而将其丢弃。2018年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沂水县公安局泉庄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买卖伪造的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行为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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