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镇**路**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夏某某**局殡管办主任戚**听殡管办工作人员刁**说有卖假火化证的,即安排刁**想办法调查。刁**就拨通了车站镇居民陈**(陈**已死亡)的电话,其子陈某某接听的电话。刁就问陈某某能否给办理火化证,陈某某说不能,刁就让陈帮忙问问。陈某某就给李**打电话问能否办理火化证。李**说不能,又向陈某某推荐了王某某。王某某在询问了火化厂另一职工胡*后回复陈某某,说可以办理,但得拿2000块钱。陈某某在征得刁**同意后刁**将2000元钱用微信转给了陈某某,陈某某又微信转给王某某,王某某又用微信转给胡某某500元,自己扣下500元。过了几天,刁**又给陈某某联系说火化证填错了,能不能再给弄一个。陈某某又问王某某,王某某说得3000元。陈某某向刁**说明后,刁**又通过陈某某向王某某微信转了3000元。王某某又微信转给胡某某1800元,自己从中扣了1200元。
陈某某居间介绍他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其行为系在殡管工作人员诱使下进行的犯罪行为,它使原本没有违法意图的人,在利益诱使下实施了犯罪活动,因此这种诱使式调查行为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陈某某能够如实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以前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陈某某介绍买卖的证件系殡管人员为调查买卖假证行为而故意获得的证据,没有在实际中使用,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作相对不起诉。
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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